湖北日報訊 (記者王婧、通訊員黃繼忠)5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著眼精準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規,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分章節,共25條。
磷石膏污染防治涉及多部門、多層級。《條例》理順磷石膏污染防治體制,強化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規定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全鏈條治理。將治理鏈條向前延伸,《條例》規定磷礦企業應當加強礦山開采管理,壓實產生磷石膏的企業的源頭減量責任。為從根源上解決磷石膏污染環境問題,促進磷石膏從固體廢物轉化為工業原材料,《條例》建立磷石膏無害化處理制度,規定產生磷石膏的企業應當配套建設磷石膏無害化處理設施,產生磷石膏的企業應當制定綜合利用計劃和相應措施。同時,在規范磷石膏貯存、強化法律責任剛性約束上作出相應規定。
強化要素保障、標準指引、科技支持,健全獎補措施,助推磷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如:規定省、相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產業政策,將淘汰落后產能置換出的能耗、環境容量、建設用地、礦產資源等指標,優先配置給新建、改建、擴建磷石膏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磷石膏綜合利用率高于國家、省規定要求的企業。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開展磷石膏綜合利用相關標準制定、修訂工作。規定磷石膏綜合利用率高于國家、省規定要求的企業,由省、相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