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是全國首部著眼精準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規。
磷石膏是磷肥生產伴生的副產物,加強磷石膏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至關重要。條例理順磷石膏污染防治體制,強化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推動形成治理合力。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
條例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全鏈條治理,緊扣磷石膏前端、中端、末端等關鍵環節,推進全鏈條治理、綜合性防治,促進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在推進前端源頭減量方面,條例規定,磷礦企業應當加強礦山開采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中低品位磷礦利用效率,推進尾礦資源綜合利用,避免多余尾礦進入后續的磷酸制取環節成為磷石膏。在推行磷石膏無害化處理、推進綜合利用方面,條例規定,產生磷石膏的企業應當配套建設磷石膏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先進工藝對所產生的磷石膏進行無害化處理,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防止磷石膏污染環境。在規范磷石膏貯存方面,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磷石膏,規定對暫時不利用的磷石膏,應當置于磷石膏庫等貯存設施,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安全貯存,還對嚴控磷石膏庫數量以及磷石膏庫的建設、日常管理與風險排查、應急處置等作了規定。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基層群眾防治磷石膏污染的要求,明確產生磷石膏的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對所產生的磷石膏未進行無害化處理,造成磷石膏污染環境,或者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磷石膏,或者對暫時不利用的磷石膏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堅決守住環境污染的底線。